卖豪宅没透露凶杀,华人买家反悔不赔钱

时间: 2018-03-12 14:59:53 文章来源: 加国无忧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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温哥华两个华人因一桩房产买卖打官司,卖家说买家毁约,要求赔偿;而买家称卖家刻意隐瞒豪宅是凶宅,因为卖家的女婿于2007年在屋前遭人枪杀,因而要求取消交易。最后法官判卖家败诉,买家无需赔偿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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这间豪宅位于温哥华3883 Cartier Street,84岁的华裔业主王梅珍(Mei Zhen Wang,音译)与买家邵女士2009年11月17日达成协议,以613.8万元出售。

法庭文件显示,王梅珍2004年和她已故的丈夫从中国广州移民到温哥华,在此之前她的女儿袁桂英(Gui Ying Yuan,音译)在2003年以370万元的价格购买了3883 Cartier Street的物业。这是包括面积达9018平方英尺的住宅,有6间卧室,10间浴室,1个室内游泳池,还有酒窖和宽大的花园。

2006年6月,她的女儿将物业所有权转让给母亲,女儿则担任她的授权人。

袁桂英于1990年来到加拿大。1993年在加拿大与她的第二任丈夫结婚,之后获得加拿大的永久居留权,次年离婚。

1996年,袁桂英三婚。

2007年11月,她的丈夫黄某在该房屋的大门外遭人枪杀,黄某是当地黑帮人物。

丈夫去世后,袁曾于2008年6月挂牌以880万元高价出售房屋,但无人问津因而收回。

2009年6月,该豪宅第二次挂牌,并把叫价降至698万元,最后一位来自中国上海的买家邵女士签约,计划同年11月完成交易,合约价格为613.8万元。当邵女士问卖家为何出售时,卖家说因为孩子上学的原因,实际上卖家的经纪此时也知道凶杀案的发生,但没有主动告知。

签约后邵女士得知物业是凶宅,要求中止合约。三个月后该豪宅以550万卖掉,此时卖家在合约上写明买方已得知物业为凶宅,免交易再次告吹。

卖家以买方事前没有主动查询为由,入禀法庭指买方违反买卖合约并要求赔偿30万元订金以及33.8万元的其他损失。买方则反告业主,指他故意隐瞒豪宅曾发生帮派枪杀案。最后法官判卖家败诉,买家无需赔偿。卖家需支付买家4000元法律费用。

凶宅买卖是否必须披露?

据介绍,楼房买卖中,若物业曾种植过大麻,法例规定必须向新买家披露此资料,但物业内有否发生过凶案,有没有人病重、病死、屋主是否住进来就破产、离婚,法例就没规定房屋经纪一定要向买家说明。

据地产经纪介绍,规管安省地产经纪的安省地产局(Real Estate Council of Ontario),明文规定买卖双方的经纪,都有义务披露待售物业是否发生过罪案或凶杀案,是否为大麻屋,结构是否受损,是否有重大的保险赔偿等。

以震惊华社的华人地产经纪韩建国遇害案为例,韩建国2011年1月被绑架数天后便突发急病去世,绑匪将其遗体用水泥封埋在万锦市一处民宅的土库底,直到当年7月才被警方找到。这座位于万锦Bur Oak Ave.的独立屋,当时市价在60万元左右,却只卖了49万元。

2005年8月,万锦市居民DanielSylvester在两家的过道杀害了邻居25岁的女子Alicia Ross。杀人后,他曾将尸体搬到自家车库短暂存放。这幢带游泳池、近3500尺的独立屋,当时市值70多万,经过12次降价后,终以59.5万售出。

如果地产经纪明明知道却刻意隐瞒,就有法律责任了。

有卑诗地产经纪指出,以一般情况来说,卖家会在决定买屋时,签署一份物业披露陈述书(Property Disclosure Statement),其中要列出关于出售房屋的所有重要资料,包括屋顶年龄、是否种植过大麻、是否有取暖燃油油缸等。他说:如果卖方没有如实填写,买方发现后,有权控告卖方。但是凶杀等这类事件,目前还没有列入以上陈述文件。因此,卖家也没有责任一定要披露类似事件。

标签: 卖房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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