华人夫妻移民半年抢3套房毁约赔钱告律师失败
大多伦多地区一位华人新移民夫妇,登陆后不到半年连续出手拿下3套房子,恰逢2017年安省出台外国买家税等地产新政,市场急速下滑,于是夫妇想毁约其中一套房,有机会咨询了一位律师,得到律师120%的毁约不会赔钱的保证后,选择毁约,但被卖家起诉,结果不但损失订金,还要赔偿卖家损失。夫妇俩于是起诉律师误导,但法官判律师无责任。
法庭文件显示,38岁的M先生出生在中国,受过良好教育,在法国获得了MBA和经济学和心理学硕士学位。他与妻子H女士于2016年6月移民到加拿大,当这对夫妇抵达加拿大时,妻子怀孕了,并在搬家后的几个月内生下了一个女儿。
对新移民来说,买房安家是一个重要的选择,但是M先生的步子迈得有些大了。
大约在2016年10月,女儿出生的时候,M先生夫妇在万锦市购买了一套镇屋。几个月后他们又购买了列治文山一栋独立屋,购买价格为1,382,800元。交割日期定为2017年8月 3日。
在此之前夫妻俩还在Newmarket以175万元的价格购买了另一处独立屋,交割日期定为2017年6月16日。
当时的安省房地产市场正是火爆时期,本来一切都在按计划进行,但是2017年4月21日安省突然出台海外买家税,房地产市场出现了下滑。当时一家著名的抵押贷款机构Home Trust资不抵债,多伦多及其周边地区的房价下降,列治文山也不例外。
而此时夫妻俩在Newmarket以175万元的价格购买的房子占去他们大量资金,已经无力再购买列治文山的房子了。在房屋交割之前,M先生产生了毁约的念头。但M先生也知道,既然已经签约就必须履约完成交易,否则他之前交的订金要被没收,还可能会面临卖家的额外索赔。
也就是在这个时候,一位地产经纪介绍M先生认识了D律师,便主动向律师求助。M先生称:当时这位律师向他保证称“没问题”,只是损失一点律师费。于是M先生没有按时完成烈治文山的买房合约,后来被卖方起诉,除了订金外还被迫支付了和解金。
法庭文件显示,2017年6月左右,华人地产经纪C女士得知M先生夫妇都在找工作。M先生当时是银行职员,而妻子刚生完孩子没有工作。C女士称D律师办公室正在寻找一名助理并主动介绍双方认识。
D律师看了M的简历后说他的资历过高,但他可能会考虑雇用他妻子H女士。
M说D律师的办公室非常豪华,设备齐全,而且D律师穿着考究,戴着一块昂贵的手表,开着一辆昂贵的汽车,显然是一位成功律师。于是便趁此机会进行了免费的咨询,提到了自己打算毁约的事。理由是卖家房子有一个分租地下室,但这是不合法改造的地下室。
M说D律师当场告诉他们不用完成列治文山独立屋这个交易,这是一个很简单的案例,如果付给他25,000元律师费,他就会让他们退出交易。
D律师的话让M如获至宝,想不到事情这么容易就会解决。夫妻俩决定与律师再次会面,正式讨论和确认毁约的事。这次D律师告诉他们有100%甚至120% 的自信退出交易没有问题。
毁约赔钱后M先生认为如果不是听了D律师的建议,他就不会贸然退出房产交易,也不会因此遭受沉重的损失,更不必为D律师的服务支付费用,于是将D告上法庭。
但是D律师在法庭上却否认了M的说法。
D辩解称,M先生已经多次在其他人面前说过他无法同时负担两处房产,是M先生本身的资金链出现问题,才不得不毁约放弃其中一处房产,而不是听了律师的错误意见之后才毁约。
D律师称他很快就厌倦了M先生的来访,因为他通常只提供半个小时的免费咨询,而M先生却不断表示他购买的房产价值下滑,想问如何可以摆脱合约而不受惩罚,最后才表明想在列治文山的房产上向D求助。
D律师说他当时就直言相告,如果M先生签署了一份确实且具有约束力的购房合约,那么退出交易的机会微乎其微,根本无法保证。但他还是可以帮对方处理履约的问题,因为他以为M先生真的不知道那处房产的分租地下室存在问题,但是事实上M先生买房时为了抢OFFER签字放弃了所有条件。
D律师说他当时也挑明律师费用会非常昂贵,而且一旦败诉,M先生就不得不支付律师费、损害赔偿以及对方的法律费用。D律师说M先生当时同意并表示要“背水一战”。
毁约后卖家于2017年8月17日发起诉讼,诉讼一直持续到双方于2019年1月和2月双方达成和解协议。
D律师认为,M先生退出交易的重要动机,就是因为当时房地产市场崩溃了。而他也是后来才惊讶地知道M先生早在签约时,就主动放弃了对分租地下室的调查。他只好建议M先生与卖方和解赔钱,但M先生表示他没钱。
庭审中M先生说如果不是律师误导,他就会完成列治文山的房产交易。但是D律师指出,M先生曾不止一次当着多人的面说他无力同时负担两套房产。但是M先生说他在交割日期有足够的资金来完成交易,他之所以做出虚假陈述只是因为他当时不想买这处房产,而不是因为他买不起。
但是法官称:M先生作证说,他关于的无力同时负担两套房产的陈述是不真实的,但他不是在“撒谎”,而是在“故作姿态”,以便就退出交易或更好的条款进行谈判。他表示,这种不实陈述是日常谈判的重要组成部分,很明显,他认为说假话没有错,并且对此甚至没有感到内疚。
虽然我不会天真地相信,各方在谈判过程中不会时不时地夸大自己的主张,但很明显,诚信压倒一切。我根本不接受为了摆脱合同的承诺而去捏造事实和搪塞的行为。M先生认为他所谓的“故作姿态”行为具有正当性,对此毫无歉意的态度,使我对他的可信度持严重保留态度。
法官称D律师的做法也有值得商榷之处。律师应该是一开始就以书面形式向M先生表明,他如果遵从M先生的指示而采取的立场,胜算不大,反而应重新考虑和解的可能。
法官最后判决称,对于原告和被告大相径庭的说法,D律师的可信度更高一些。M先生在很大程度上是自食苦果,不能将他在遇到D律师之前就陷入的困境归咎于D律师。即便D的行为并不完美,但从最初与D会面时起,M先生本人对整件事的推动就要负更大的责任。
因此法官驳回M先生对D律师的控告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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